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职检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2018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即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即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即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丙共谋利用互联网虚假网页进行诈骗,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在互联网上模仿******公司制作了虚假炒股网页,并通过网络购买用于作案的手机卡(号码分别是021-2653****、021-2653****、1860213****、1862101****、1367167****)及银行卡。后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持号码为1860213****的手机冒充客服人员骗取被害人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陈某丙持号码为1367167****的手机冒充该网站首席股票分析师骗取被害人进行股票投资。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分别于2011年5月3日、4日诈骗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45万元、袁某某人民币19.9万元,后将诈骗虚假网页关闭,由被告人陈某甲将诈骗所得64.9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数十个账户中,并指使他人将钱取出,所得赃款分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洲
2018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即墨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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