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2005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5月20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1日、6月17日补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结识同样从事中介业务的崔某某并互加微信,陈谎称能办理驾驶证被吊销后恢复等业务,并在微信朋友圈中群发,崔某某得到信息后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该信息,崔某某的朋友郑某某获知后找到崔某某要求为其友谢某某、范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办理驾驶证恢复业务,双方约定崔某某每个驾驶证收取14500元人民币,余款下证之后补齐,郑某某提供了谢某某等四人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并先后两次给崔某某转款33500元人民币,崔某某留4000元中介费,后分两次给陈某甲转款29500元人民币,为骗取郑某某信任,伪造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考验科通知书”,并与郑某某签订委托代办驾驶证协议书。在被害人催促下,陈某甲在网上购买假证于2016年2月邮寄给崔某某,后被发现证件系伪造,郑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报案。
在被告人陈某甲给郑某某办理驾驶证恢复业务期间,2016年年初,崔某某户籍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老乡乔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曲某某等四人找崔某某办理驾驶证恢复、增型等业务,上述四人通过崔某某给陈某甲人民币37500元,陈通过网络购买四本假证邮寄给崔某某。 发现被骗后崔某某给陈某甲打电话要求退款,陈某甲向其兄陈晓乙借款3万元人民币退还给崔某某。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9年12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代办驾驶证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崔某某、陈某乙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乔某某、解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部分返还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若能全部返还赃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华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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