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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390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6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QQ交友群认识被害人陈某乙后,虚构自己在上海工作、生活的事实与陈某乙聊天交往,并在陈某乙提出见面时,以见面害怕其有非分之想需要保证金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骗取陈某乙微信转账人民币7,000元后即失联。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暂住地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其通过QQ交友群认识被告人陈某甲后,陈某甲自称在上海工作、生活,当陈某乙提出见面时,陈某甲以见面害怕其有非分之想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陈某乙人民币7,000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被害人陈某乙钱款的过程和金额。

3.收条和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乙案发后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发经过表格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落雁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情况。

5.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和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暂住地,联系电话:1870275**** 

2.案卷材料二册及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金;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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