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5日,在李某乙雇佣被告人陈某甲父亲陈某乙卸桦甸市**镇小学水箱过程中,陈某乙不慎从水箱位置坠落,将自己头部、右侧肋骨等摔伤。之后,陈某甲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自己父亲陈某乙是在自家干活发生意外受伤,隐瞒了陈某乙受伤事实的真相,骗取农村合作医疗中心赔偿金人民币12824.99元。
案发后,陈某甲经桦甸市公安局红石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2019年8月1日,陈某甲主动退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人民币1282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桦甸市人民法院移送函;3.证明;4.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凭证;5.一本通/绿卡通历史明细;6.出院病人清单、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专用票据;7.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螺旋CT检查报告单、体温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申请书及申请材料;9.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关于2018年度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报销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报销补偿的相关问题说明、关于做好2017年吉林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10.起诉状、民事判决书;11.说明;12.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二、证人陈某乙、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郭某某、张某乙、李某丙证言;
三、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四、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陈某甲主动退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人民币12824.99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八百元至二万五千六百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泽明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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