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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43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址: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镇**街**号**户。因涉嫌诈骗,2020年 8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辩护人章浩然,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开公司在信用卡、花呗等网络平台做套现业务为幌子,以来钱快、回报高为诱饵,骗取他人相信并“投资”,以一天或两天还本并返利的方式,诱使被害人不断循环并增加“投资”,最后以平台“冻结”或出差错为借口拒付本金,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中致使李某甲先后“投资”成本160万元、丁某某5万元、王某某20万元、郭某某40万元、刘某某90万元共315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返回部分本息后,共获利93.3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下旬,被害人李某甲通过贾某某介绍到被告人陈某甲处“投资”,李某甲、廖某某到山西太原后,陈某甲为显示自己有经济实力,用朋友的奔驰**小车将其接到沁源县,带其参观自己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谎称自己有朋友在泰国,相互间通过网络“万里汇”平台合作,在信用卡、花呗搞套现业务,投资一万元一天除还回本金外,还可返利120元。李某甲、廖某某信以为真,于2020年3月27日分别向陈某甲投资50万元,陈某甲以每万元每天支付300元,至4月22日共支付75万元利息。其中李某甲、廖某某每万元得120元利息,每人分别获息6.6万元,贾某某作为介绍人每万元每天得180元利息,共获息19.8万;4月8日至22日,陈某甲将每万元每天300元利息调整为对李某甲、廖某某150元支付,两人分别获息11.25万元及9.75万元,贾某某按150元得介绍费,共获得21万元。之后廖某某将50万元本金收回。

2020年4月23日,李某甲、廖某某与陈某甲商量,决意不再经过贾某某投资,每天每万元以220元的利息返回,于是李某甲又投资100万元,共投资150万元,至4月30日,陈某甲给付李某甲利息26.4万元,之后对李某甲谎称平台资金被冻结,资金无法返回,拒绝支付本金和利息,协商后陈某甲只愿每万元每天支付50元利息,支付了8天共6万元利息便不再支付。

2020年5月8日后,李某甲找陈某甲处理投资问题,陈某甲答复之前的本金不能算了,想继续搞要重新开始,谎称通过泰国另一支付平台操作,并答应给李某甲增加利润至每万元两天付利息800元,两天一结算。5月13日,李某甲投资10万元,18天后至5月31日,陈某甲又谎称泰国的支付平台被冻结,拒绝支付本息,之后以办事为由躲避投资人。李某甲该10万元投资获取利息14.4万元。

李某甲共投资160万元,获取利息64.65万元,以现金方式收回本金39.8万元,贾某某获取40.8万元,陈某甲非法获利14.57万元。

2、被害人丁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投资”项目后,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朋友张某甲账号(6230580000267******)向陈某甲所借乔某某的银行卡(6217000320007******)转了5万元,陈某甲按每万元每天800元支付利息给李某甲,李某甲从此利息中每万元每天抽取400元现金、150元公共开支,每万元每天支付丁某某250元利息。至6月1日陈某甲支付李某甲10天利息,共4万元,其中李某甲提取公共开支和现金2.75万元,丁某某得利息1.25万元,陈某甲非法获利1万元。

3、被害人王某某通过丁某某介绍一起通过李某甲向陈某甲“投资”。2020年5月13日,王某某通过手机卡号6222031901002******向陈某甲提供周艳621226200110******的账户转了10万,两天一结算,每次每万元支付800元(每天400元)利息,两天即5月15日后,李某甲与陈某甲商量,将利息提高到每万元1600元(每天800元),李某甲每万元每天从中提取现金和公共开支各150元,支付给丁某某每万元每天500元,丁给王某某300元,自己得200元。至5月29日,陈某甲共支付李某甲利息12万元,王某某(丁某某)共得利息4万元,李某甲提取现金和公共开支8万元。5月31日,王某某又通过陈某甲提供的乔某某尾号为9327的账户追加投资10万元。之后陈某甲躲避,不再支付本息。王某某共投资了20万元,陈某甲非法获利8万元。

4、2020年5月18日,王某某的朋友郭某某经李某甲介绍,通过尾号为3***的一卡通向陈某甲提供的尾号为7***(陈某乙)账户投资10万元;19日又从尾号为8***平安银行储蓄卡向陈某甲(乔某某)投入10万元;5月23日又转入10万元;5月27日再转入10万元。先后共40万元,陈某甲以每天每万元800元向李某甲支付利息,两天一结算,至5月31日,陈某甲谎称资金出了问题,不再支付本息。陈某甲共向李某甲支付利息29.6万元,李某甲提取现金和公共支出24.05万元,支付郭某某利息5.55万元,陈某甲非法获利10.4万元。

5、2020年3月31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李某甲找到陈某甲,以借的名义从尾号8***账户向陈某甲投资50万元,每万元每天获150元返利,陈某甲称“万里汇”支付平台出了差错,拼出一些图片欺骗刘某某,刘某某获得13万余元利息后,陈某甲不再支付刘某某本息,陈某甲获利37万元左右。5月25日,刘某某又从自己尾号为8***账户以及祖母蔡某某尾号为5***账户上向陈某甲投资10万元、20万元不等,陈某甲每万元每天支付利息800元给李某甲、廖某某等人,其中每天抽出现金400元、公共开支150元,支付刘某某250元(每万元每2天支付500元)。至2020年5月31日、6月1日分别投入20万元即总共本金40万元后,陈某甲谎称资金被平台冻结,拒绝支付本息。刘某某先后投入本金共90万元,陈某甲支付利息共30.6万元,刘某某共获息18.5万元,李某甲提取现金和公共开支12.1万元,陈某甲非法获利59.4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账户资料、微信、电脑截图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李某乙、唐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廖某某、丁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故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安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杨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李某乙、唐某某、陈某丙。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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