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号。被告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因均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开服装店相识并成为朋友。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得知陈某乙想交男朋友,便假意向其介绍,实则使用其本人另一个微信号添加陈某乙为好友,并编造名为“叶某某”的成功男士形象与陈某乙发展男女朋友。2020年6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以“叶某某”身份谎称要帮陈某乙做法事渡运,骗得陈某乙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镇**公寓的家中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2700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向陈某乙退还人民币5000元。2020年6月27日17时许,陈某甲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向被害人陈某乙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收条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辨认笔录;

5.​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及刻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8月14

                                       

附:

1.被告人陈敏道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