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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队**号。2006年3月10日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11日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自称是佛山市高明区**村**(土名)、**(土名)、**(土名)的山主,对被害人田某某谎称将其上述三处地方的桉树以16500元价格出售给田砍伐,田某某信以为真并向陈某甲现金支付订金人民币3000元。12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再次联系被害人田某某,谎称其弟弟陈某乙名下位于广东省高要市**村**(土名)的山头有桉树出售,二人商定以12000元价格成交,当日田某某现金支付陈某甲订金人民币6000元。12月17日,陈某甲使用一张篡改过的砍伐许可证继续骗取田某某信任,田某某遂现金支付余款人民币6000元。次日田某某到山上砍树时发现自己被骗。

经查,**(土名)、**(土名)、**(土名)非佛山市高明区**村的土地,系陈某甲为诈骗而编造的地名;广东省高要市**村**(土名)山头桉树的所有人是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  克

检察官助理:关文诗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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