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江市东区**镇**村**村**号。201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认识被害人樊某某,后被告人陈某甲谎称自己叫“陈某丙”,用假身份与被害人樊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虚构其朋友因打架进派出所要交保证金、投资刀具生意、资金周转不灵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538843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被害人樊某某转回人民币37421元。2019年10月,被害人樊某某发现被骗,催促被告人陈某甲还款,被告人陈某甲遂以假姓名和假身份证号码出具借条给被害人。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被害人樊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501422元,赃款均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拆借周转。
2019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汀沙村汀沙一大街五巷六号美丽公寓302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琬稀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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