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对租户陈某乙谎称其是何某某老公,与陈某乙签订租房合同,将被害人何某某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村**花园**栋**房以每月2600元人民币出租给陈某乙。至2009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房租人民币20800元。
2009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又冒称是何某某的老公,将何某某的上述房子委托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售,后以卖房的形式骗取匡某某交付的订金人民币50000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深圳市罗湖区**地铁站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已退回部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八个月以上一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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