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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和周某某(已起诉)经密谋,将陈某甲左手第五指砸伤后,于2019年12月16日驾驶小汽车来到清远市清城区**镇。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周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镇**中心村牌坊附近搭乘上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当摩托车行至银源工业区道路时,其二人故意发力令人车倒地,后以陈某甲左手第五指受伤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其中现金4100元,微信转账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欧阳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昀峰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册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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