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街道**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合租铺面、办理政府扶贫贴息贷款为由,先后骗取陈某乙人民币共计55000元;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以办理政府扶贫贴息贷款为由骗取莫某某现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萍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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