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75********,福建省诏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巷**号**。2016年11月12日因殴打他人行为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将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帮忙找关系减轻处罚、低价购买二手车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7日,被害人肖某甲、刘某甲夫妇因其子肖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新津派出所查处,遂寻找关系希望公安机关能对肖某乙给予从轻处罚。后被害人刘某甲经老乡“洪某某”(未归案)介绍称被告人陈某甲能操办此事,被害人刘某甲因此信以为真。2018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甲,并约其到汕头市区汕汾路公安执勤点共同商议肖某乙一事,被害人刘某甲遂委托其哥哥刘某乙、亲家翁黄某甲到上述地点与被告人陈某甲见面。会面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找关系、改“口供”为由,当场骗取黄某甲现金人民币6000元。
随后自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又多次以能帮助肖某乙办理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疏通关系、缴纳相关保证金、罚金等为由,先后七次共向被害人刘某甲收取现金人民币42200元;以其本人微信(wxid-dnn8qx********,昵称来日方长)接收被害人刘某甲微信(A130********,昵称幸福生活)转账五次共人民币9000元;以其本人微信(wxid-dnn8qx********,昵称来日方长)接收被害人肖某甲微信(p8******,昵称风帆)转账六次共人民币9910元。另外,被告人陈某甲还以帮忙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甲人民币1760元。
综上,扣除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前往汕头市看守所给予肖某乙顾送费用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被害人肖某甲、刘某甲夫妇及黄某甲合计人民币68670元。
2019年3月4日,被害人肖某甲、刘某甲夫妇获悉其子肖某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认为被骗,遂报案。
2、2018年10月份,被害人张某某获悉其外甥邱某某(与肖某乙同案)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新津派出所查处后,其黄姓老乡(身份不明,未归案)介绍,只要被害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人陈某甲其就能处理邱某某的事情,被害人张某某因此信以为真。同年10月8日下午,被害人张某某邀约老乡黄某甲一同前往被告人陈某甲指定的见面地点即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泰和街乐旺佳超市前,被害人张某某将现金人民币20000元由黄某甲转交给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3月份,被害人张某某获悉邱某某已被法院判决后,通过电话或微信(wxid_s8rl466******,昵称六月六)多次向被告人陈某甲(wxid-dnn8qxi******,昵称来日方长)追讨钱款,被告人陈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3、2018年8月份,被害人钟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甲。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钟某甲介绍其能以人民币48000元的价格购买到一辆公安交警部门扣押的2016款大众途观(手续完备)车辆,并以该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钟某甲,致其信以为真。
随后自2018年8月11日至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需办理车辆拍卖手续、购买车辆购置税、买车需要用钱等为由,先后以其微信(wxid-dnn8qxi******,昵称来日方长)接收被害人钟某甲微信(wxid_45e5nrkh******,昵称汕头**动门钟生1899******)转账八次共人民币23830元、以其微信(wxid-dnn8qxi******,昵称来日方长)接收被害人钟某甲的妻子谢某某某甲(ZHON******,昵称雪儿~新品抢购中)转账一次人民币10000元。后被害人钟运喜钟某甲、谢某某经多次向其追讨未果。被告人陈某甲共骗取被害人钟某甲、谢某某夫妇人民币共33830元。
2019年4月24日17时许,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在龙湖区**路**街**号处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iPhone 7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涉案金额明细表、户籍及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
3.证人刘某丙、黄某乙、吴某某、方某甲、马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4.被害人黄某甲、刘某甲、肖某甲、张某某、钟某甲、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手机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辨认;
7.电子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莹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查卷2册,散页1张,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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