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阜城县****人,捕前租住北京市昌平区****无业,无前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7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21日、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初至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因缺钱花,故意隐瞒自己的已婚事实,以和被害人李某某谈对象的名义骗取对方信任,然后陈某甲先后编造自己将人打伤需要赔对方钱、自己干工地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万余元。2015年4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隐瞒自己的已婚事实,以和被害人史某某谈对象的名义骗取对方信任,陈某甲先后编造自己在宁夏开工厂需要用钱、自己在北京将人打伤需要赔对方钱、自己弟弟犯事被抓需要用钱平事等一系列理由共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75万余元。2016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以向被害人张某甲许诺投资可以分红来吸引张某甲,之后又陆续捏造购买材料及机器,给工人开工资,干工程要运作关系,请人吃饭等一系列谎言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2万余元。赃款得手后,被告人陈某甲将陆续将该款项用于个人吃喝玩乐等奢靡生活、玩游戏及个人还款等用途,挥霍一空。在被害人多次向陈某甲催要时,陈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虚假承诺,均未偿还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屏、欠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检讨书、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大棚建设承包合同等;

2.证人苏某某、付某某、白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乙、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的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可星

检察官助理:万晓东

2020年917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