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11994********,汉族,泰州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泰州市高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被害人段某某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间,向被害人颜某某等人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颜某某等十七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2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12日、26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2000元;
2.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21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
3.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29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500元;
4.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7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1500元;
5.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19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800元;
6.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22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500元;
7.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500元;
8.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14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1500元;
9.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顾某甲人民币1500元;
10.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20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顾某乙人民币1500元;
11.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2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祝某某人民币1500元;
12.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9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700元;
13.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2000元;
14.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7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1500元;
15.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季某某人民币1000元;
16.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3月5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500元;
17.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3月17日以虚构帮助办理高额低息信用贷款卡、需要交纳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4月17日被抓获归案,后向颜某某等十七名被害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颜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 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张霞
2020年9月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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