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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大道************单元**室,**行业员工。因涉嫌诈骗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结伙作案变更羁押期限至2019年5月23日,后于2019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是吴某甲(另案处理)的前男友,其明知吴某甲实施手机微信招嫖诈骗,仍然应吴某甲的要求于2018年10月初,使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QQ94738****帮吴某甲收取诈骗所得款并转到吴某甲的微信账号faron****,吴某甲承诺给陈某甲诈骗所得款1%的好处。

2018年10月3日23时许,吴某甲对被害人吴某乙实施微信招嫖诈骗,致使吴某乙使用微信wucheny****向被告人陈某甲的微信二维码QQ94738****转款人民币450元。

2018年10月4日22时许,吴某甲对被害人陈某乙实施微信招嫖诈骗,致使陈某乙使用微信c_p****向被告人陈某甲的微信二维码QQ94738****转款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0月5日0 时许,吴某甲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微信招嫖诈骗,致使张某某使用微信zhangyanjun****向被告人陈某甲的微信二维码QQ94738****转款人民币900元。

2018年10月7日13时许,吴某甲对被害人于某某实施微信招嫖诈骗,致使于某某使用微信a-little-1ove****向被告人陈某甲的微信二维码QQ94738****转款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收取到诈骗所得款共计人民币3350元,已全款转给吴某甲。2019年4月22日,陈某甲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大道**大道**区**块**亩**区**栋**单元**室其家里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反电诈平台查询微信主体及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3.被害人吴某乙、陈某乙、张某某、于某某的报案书;

4.同案嫌疑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吴某甲实施诈骗仍提供微信二维码帮助收取诈骗所得款共计人民币3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郭慧子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已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大道**区**块**亩**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778841****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黑色IPoneX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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