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符某某、江某甲、江某乙、黄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组成电信诈骗团伙实施多起诈骗,该诈骗团伙在临高县与海口市之间流窜作案,该团伙涉嫌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方某某等十三人,诈骗金额人民币305500元。该团伙成员集资购买诈骗所用手机卡、银行卡并在网络上购买个人信息及诈骗话术等资料,由黄某某、江某甲、江某乙、符某某、陈某乙冒充360借条(360贷款、融资360)客服人员以办理贷款为由通过微信、QQ或手机与被害人联系,其中实施诈骗的两个手机号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拨打诈骗电话的地点均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宾馆。若被害人有贷款需求,陈某乙等人就通过QQ与被害人进行进一步沟通,并以缴纳保证金、提高贷款额度、提交押金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诈骗成功后再由团伙成员到各银行ATM 机取款。该团伙用于收取诈骗所得的银行卡由各团伙成员提供或者向他人购买,团伙成员轮流去银行取出诈骗所得,后由团伙成员之间平分。
2020年4月1日,被害人程某某、方某某被该诈骗团伙以办理贷款为由分别诈骗人民币5600元与10800元,被骗款均汇入户名为陈某甲的银行账户。2020年3月28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到银行提取诈骗所得款项人民币35700元,从中按每笔抽取12%至16%的好处费,剩余钱款再由团伙其余成员进行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前科情况、银行流水清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邓某某、陈某丙、郑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程某某、方某某、李某乙、阮某某、吴某某、卓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陈某乙、符某某、江某甲、黄某某、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参加电信诈骗团伙,多次为该团伙取诈骗款项,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系该诈骗团伙的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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