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队。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海口市**旅游城**栋**房通过网络购买多个QQ号码,其中有19344****、41400****等号码。获取QQ账号后,陈某甲将QQ账号装饰成招嫖卖淫的营销账号并通过添加好友寻找作案目标,添加好友完毕后,陈某甲与被害人联系并诱惑对方进行嫖娼交易,对方同意后,陈某甲以路费、服务费等理由让对方打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收款二维码让对方扫码进行付款,对方付款完毕后,陈某甲就继续寻找其他理由让对方付款直至被害人发觉被骗后便拉黑删除对方好友。
同年6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易某某在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路**小区**栋**单元**号房内通过QQ添加了19344****的QQ号码招足浴按摩的上门服务。该QQ号码系被告人陈某甲实施诈骗的号码,陈某甲通过该号码让易某某加了另一个334331****的QQ号码,该QQ号码通过上述陈某甲实施诈骗的手段骗取了易某某共计人民币12584元。
同年6月27日20时许,被害人虞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区**公寓**号楼**房内通过QQ添加了41400****的QQ号码招卖淫女上门提供服务。该QQ号码系被告人陈某甲实施诈骗的号码,陈某甲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了虞某某人民币3000元。
同年11月11月,被告人陈某甲家属至本院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15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羊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易某某、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6提取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信息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5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退还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珺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壹册;
3陈某甲退还赃款现扣押在本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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