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94********,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7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社会危害性,经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弃保脱逃;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居住于宝安区石岩街道河滨北路 **号**楼。2019年9月起,陈某甲在“运满满”和“货车帮”APP平台上发布虚假的货运信息,然后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卢某某、郭某某、微信名“快乐人生”等人钱财。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将陈某甲抓获归案,扣押其手机1部、银行卡2张。陈某甲自述共骗取人民币1万余某某,现统计出其诈骗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并返还了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在福建省多地以“获取装卸货位置需要订金”为由,分别诈骗了被害人何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李某丙、唐某某、张某某等共计人民币6800元。2019年4月28日,福建省晋江市公安机关将陈某甲抓获归案,并扣押其作案用手机1部、银行卡及手机卡各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1年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作案用手机、银行卡等分别扣押在福海派出所及晋江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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