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4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在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巷**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朋友林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彭某某、朱某某,陈某甲冒充**集团二股东陈某乙的儿子并称其能拿到本市福田区**地产内部价的房子,低于市场2到3万元人民币,但需要交诚意金。两名被害人被骗后分别与被告人陈某甲签订了《居间合作协议》。被害人彭某某于2019年7月15、16日在本市福田区**商务中心**栋**房,转账共人民币30万元诚意金给陈某甲提供的其父亲的银行账号;被害人朱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在**银行深圳**支行的自助转账机上转账,一次转账人民币10万元给陈某甲提供的其父亲的银行账号。被告人陈某甲收取两名被害人的诚意金后,并没有帮被害人完成购房手续,居间合作协议里面的房产也并不是被告人陈某甲谎称的**集团内部价房产。

2020年5月2日,民警经侦查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向被害人彭某某赔偿人民币33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同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朱某某退赃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两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居间合作协议,转账记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梁某某、陈某丙等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录音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三年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心悦

检察官助理:李棠棠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扣押手机2部随案移送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