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0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为骗取他人财物,伪造自己身份系**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主任陈某乙,添加**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以购买保险为由,顺便让被害人在香港代购手机,骗取手机后将对方的微信拉黑。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添加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范某某,2月24日13时许,两人在本市罗湖区**广场**咖啡店见面,谈购买保险的事宜。当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让范某某制作一份保险计划书,同时让其在香港带购一部**牌的手机。2月25日14时许,两人约在罗湖区**广场**披萨店见面,范某某将该手机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在拿到手机后称稍晚微信转账给范某某,随即离开现场,并将范某某微信拉黑。范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788元。
二、2018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添加了香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晏某某。5月15日,两人在罗湖区**广场**饮品店见面,谈购买保险的事宜,同时陈某甲让晏某某在香港带购一部**牌手机。5月17日晚,两人再次见面,陈某甲在拿到手机后称稍晚微信转账给晏某某后离开,并将其微信拉黑。晏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980元。
2019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福田区**酒店**房被抓获归案。
2019年4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晏某某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名片、赔偿申请、收条、手机发票、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监控截图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俏丽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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