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陈某甲以其经营的装修公司需资金周转或帮他人填便民卡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多次找陈某乙、李某某等人借款。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已无偿还能力,仍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找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朱某某、卓某某、谭某某等人借款。所借现金主要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和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往来欠款。2015年1月底,陈某甲外逃,2019年11月被抓获。减去已支付的本息,被告人陈某甲现有160余万元借款本金无力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已无偿还能力,仍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找陈某乙借款共计52万元。2015年1月22日,陈某甲虚构帮朱某某填信用卡的事实找陈某乙借款,陈某乙将14万元现金存入朱某某提供的向某某的银行帐户后,陈某甲随即将该款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当日,陈某甲将14万元转给谭某某,用于归还其欠谭某某的借款。陈某甲外逃前,共支付陈某乙本息合计30余万元,减去已支付的本息,现有30余万元本金无力归还。
(2)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以公司周转、帮他人填信用卡、便民卡为由先后找李某某借款共计83万元。其中,2014年10月5日至2015年1月24日,陈某甲明知已无偿还能力,仍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10次找李某某借款共计35万元。陈某甲外逃前,共支付李某某本息合计30余万元,减去已支付的本息,现有50余万元本金无力归还。
(3)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先后找朱某某借款共计18万元。其中,2014年10月11日,陈某甲明知已无偿还能力,仍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找朱某某借款5万元。现均无力归还。
(4)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已无偿还能力,仍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先后20次找卓某某借款共计1665900元。陈某甲外逃前,共支付卓某某本息合计1395200元,减去已支付的本息,现有270700元本金无力归还。
(5)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已无偿还能力,仍以帮他人填信用卡为由先后找谭某某借款共计50万元。陈某甲外逃前,共支付谭某某本息合计19万元,减去已支付的本息,现有31万元本金无力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朱某某、卓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萍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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