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人员,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岑天河项目指挥部因工程施工需要到道县**镇**村征地,由***村民委员会与道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根据山林所有证记载,本案涉两亩茶山权属登记在***村名下,土地补偿款共计43200元。后陈某丙(已判刑)得知岑天河项目的其他土地征收补偿款已经下发,只有两亩茶山的征地款未发,便找到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已判刑)、陈某戊(已判刑)、陈某己(已判刑)、陈某庚(已判刑)、陈某辛(已判刑)等六人共同谎称是道县**镇**村10组的村民代表,以该两亩茶山系田广洞村10组管理为由,多次向当时的田广洞村支书陈某乙、村长陈某壬、会计义某某要求领取该土地补偿款。***村委会干部商量后,考虑到是***村10组村民在管理使用该两亩茶山,遂同意将该补偿款发放给10组。2018年2月14日,该款通过银行转账到陈某辛(已判刑)账号,随后被七人私分,被告人陈某甲分得6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9月11日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癸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骗取财物达4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又适用该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俊
检察官助理:雷洋洋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46939****;
2.侦查卷三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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