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9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合伙做生意、处理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做流水账、生意资金周转、住院动手术、预定订酒席等需要钱解决为由,通过发送虚假的转账记录截图、视频等方式,并虚构自己的香港居民身份,骗取被害人尹某某、梁某甲、陈某乙、郭某某、何某某、许某某等人向其转账。并借用麦某某、陈某丙等人的微信账户和银行卡等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多次骗取上述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371763.52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害人尹某某原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社区**从事房地产中介工作。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因帮麦某某租房结识了尹某某。之后,陈某甲向尹某某提出合股做红酒批发生意,尹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3月27日,陈某甲与尹某某签订了《合作酒批发合同》,合同写明甲方(尹某某)需交押金10000元。当天,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陈某甲。2018年4月1日,陈某甲又与尹某某签订了《合作酒批发合同》,合同写明甲方(尹某某)需交押金8000元。同日,尹某某现金支付了8000元给陈某甲。陈某甲在上述两份合同中签写了虚假的身份证号码4408041994********。
陈某甲与尹某某签订上述合同后,多次以追加投资金额、拿货、付钱给供应商、坐牢需要保释金、赎车、租车、住院看病等需要用钱为由实施诈骗。为了骗取尹某某的信任,陈某甲通过微信发送伪造的转账视频、图片和现金图片等给尹某某,尹某某信以为真,同意继续转账到陈某甲或其提供的微信账户(微信名分别为:**机构、细**、朱**、麦某某)。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8月30日,陈某甲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尹某某合计人民币335700元。
二、2018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梁某甲为好友,后二人通过微信联系并发展为情侣关系。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甲以朋友酒驾被交警查处、其经营的足沐城被查封、父亲被公安机关抓走、住院动手术、车辆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等需要用钱打点为由,并谎称自己是香港居民身份、其香港账户有钱等骗取梁某甲的信任,梁某甲信以为真,同意转账汇款到其或其提供的微信账户、银行账户等。陈某甲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梁某甲合计人民币329547.52元。
三、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广东省吴川市**镇**酒店结识了按摩技师陈某乙,并添加了陈某乙微信,以“陈公子”的身份与被害人陈某乙通过微信联系。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5月期间,陈某甲以朋友开车撞死人、做流水账、公司资金周转及母亲生病等需要用钱为由实施诈骗。并通过发虚假的转账记录截图、视频和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照片及冒充母亲的身份与陈某乙聊天等方式,骗取陈某乙的信任,陈某乙信以为真,同意微信转账到其或其提供的账户等。陈某甲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合计人民币148476元。
四、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沐足城结识了被害人郭某某,并添加了郭某某的微信,随后二人发展为情侣关系。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期间,陈某甲以母亲做手术、生意资金周转等需要用钱为由实施诈骗。陈某甲利用伪造的银行存款信息、转账记录截图和视频、香港居民身份等骗取郭某某的信任,并承诺给予郭某某其公司股份,郭某某信以为真,同意转账汇款到其或其提供的账户等。陈某甲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合计人民币402040元。2019年11月,经郭某某多次催促,陈某甲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退赔人民币37760元给郭某某。
五、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湛江市**广场**珠宝店认识店员何某某,并添加何某某的微信。2020年1月14日,陈某甲以朋友的母亲做手术,但其朋友没有带银行卡等为由,让被害人何某某微信转账2500元到其朋友微信(微信名:小**)。何某某向陈某甲转账2500元后,陈某甲让何某某提供银行账户给其转账还款,何某某即通过微信将其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发送给陈某甲。随后,陈某甲发送了一张伪造的银行转账记录截图给何某某,并谎称已转账30000元到何某某的银行账户,需要何某某继续转账到其提供的账户。当天,何某某又通过支付宝分别转账12000元、3000元到陈某甲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昵称:西**,实名认证为梁某乙)。2020年1月18日,陈某甲又发送了一张伪造的银行转账记录截图给何某某,并谎称为感谢何某某的帮忙已转账50000元到何某某的银行账户,但因其银行卡流水不够,需要何某某转账到其账户做流水为由实施诈骗,何某某信以为真。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何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陈某甲及其提供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陈某甲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04000元。因陈某甲的汇款一直没有到账,何某某多次催促陈某甲还款,后陈某甲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退赔人民币20650元给何某某。
六、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认识了被害人许某某,并添加微信进行联系。2020年5月22日,陈某甲知道许某某是做酒席承办生意后,以其新房入伙的酒席交给许某某承办为由骗取许某某的信任,并先后二次让许某某转账22000元到其微信。许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2000元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发送一张伪造的转账记录给许某某,谎称已经将摆酒席的费用转账给许某某,并让许某某转账30000元到其女朋友(李某某)的账户,其余作为酒席费用。但随后陈某甲又将该图片撤回。许某某信以为真,于当天又转账30000到李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因陈某甲的汇款一直没有到账,许某某多次催促陈某甲支付款项,陈某甲以其香港银行卡跨行跨境转账要过几天才到账等为由,一直在推脱、没有支付酒席费用及还款给许某某。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借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麦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温某某、甘某某、梁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梁某甲、陈某乙、郭某某、何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
6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光盘及电子数据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71763.5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建团
检察官助理:黄越飞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光盘11张、U盘1个。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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