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9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乡**村**组**号,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街自建民宅。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前夕,被告人陈某甲因为偿还高利贷急需资金,便通过中间人陈某乙介绍与被害人贾某某相亲,并提出10万元彩礼的要求,相亲时陈某甲隐瞒了其与陈某丙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真相。2018年2月12日晚上,陈某甲同贾某某在山东省临沭县见面后当天来到砀山,贾某某家人按照陈某甲的要求给了媒人3万元介绍费,给了陈某甲2万元彩礼钱,同年2月14日,陈某甲提出如果再不支付剩余的8万元彩礼,便离开砀山,当天贾某某家人又给了陈某甲8万元人民币。同年2月17日,陈某甲以其在临沭的银饰店需要人照看为由,同贾某某一起回到临沭县。在临沭期间,陈某甲以照顾奶奶、参加亲戚的婚礼、父母反对等为由,拒绝带贾某某见父母,让贾某某独自居住在一出租屋内,陈某甲则与陈某丙同居在一起,2018年2月24日,陈某甲以装修婚房为由让贾某某独自返回砀山,并继续与陈某丙同居致使其怀孕。2018年5月份,在中间人的催促下,陈某甲再次来到砀山,在砀山待了2天后陈某甲、贾某某便去宿州市埇桥区打工,2天后,陈某甲谎称其在临沭的美容店有事需要处理,便离开砀山,之后陈某甲不再与对方见面。2018年12月初,陈某甲为陈某丙产下一名女婴。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临沭县妇幼保健院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瑞峰
检察官助理:姜 伦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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