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2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9月1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为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提供信息给他人并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人为其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抵押,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3.8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已扣除利息);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再次以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抵押,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2.65万元(已扣除利息),后续被告人陈某甲支付利息5000元后不再还款并逃匿。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民事判决书、借条、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假证收缴询问单复印件、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吴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检察员:许新报
检察员:蔡友添
2018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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