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道**道**号**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仓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在福建省闽侯县世茂滨江新城商业街8号楼303室合资注册经营“福州齐家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主营“房产签约、房产解押、代办房产买卖交易”等业务。2019年2月份因该公司提供给客户做“过桥”的资金不够,被告人陈某甲遂找被害人刘某某合作提供临时的借款帮客户解押,从中抽取部分利息牟利,待手续完成后按月总金额的1.2%支付给刘某某利润。后被告人陈某甲因参与“时时彩”网络赌博游戏输钱债台高筑,遂产生诈骗刘某某钱财之念,并于2020年3月30日至6月15日其间,先后虚构并伪造“邓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徐某某”、“林丙”等客户借条,以帮客户解押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浦发银行(账号:62179636********)先后转账钱款共计人民币497.8万元,及隐瞒客户洪某某、雷某某分别归还解押款人民币62万元、人民币16.2万元等方式骗取财物,所获钱款均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8月20日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指认照片、借条照片及复印件、银行账单流水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手机记截图、齐家房产业务承接单、涉案账目;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洪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张爱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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