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公诉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5********,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路**号,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1月30被余庆县公安局刑拘在逃,2019年8月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2019年8月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押回,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害人朱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来余庆县构皮滩镇投资开发“天缘洞”旅游项目的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交往,被告人陈某甲称自己认识很多领导,能够拿到工程项目来做。2014年7月份,朱某某得知余庆县人民医院有工程项目要招标,遂找陈某甲帮忙投标该工程项目。陈某甲称能够拿到该工程项目给朱某某做,但需要钱去请客打点关系,朱某某先后两次根据陈某甲的要求打款65万元到陈某甲指定账户内。陈某甲收到朱某某的65万款项后,并未用来给朱某某打点余庆县人民医院的工程项目投标事宜,而是将该款挥霍,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其他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银行开户信息、打款凭证、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向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朱某某、杨某某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朱某某现金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柏岑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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