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向阳回龙小区。因犯诈骗罪,2017年9月18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酉阳县公安局于同月2日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22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在逃)与陈某丙、王某某、韩某某等人开车至秀山服务区,由陈某甲丢包、李某某捡包,并特意让被害人向勇看见,后李某某假意与向勇分包里面的钱,随后向勇跟随李某某到达秀山服务区旁边一小巷子里,正准备分钱时,陈某甲便找到二人称其钱和银行卡掉了,并要求二人将身上的钱和银行卡拿出来给其检查,向勇将其身上的5100元现金和两张银行卡给了陈某甲,陈某甲向二人要了银行卡密码,随后陈某甲将二人的钱和银行卡给了李某某便离开,李某某将其捡到的钱给向勇让其在厕所外面等他分钱,随后便带着向勇的5100元现金和银行卡离开,并取走了其一张银行卡内的3600元。

2.2017年1月22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与陈某丙、王某某、韩某某等人开车至酉阳服务区,由李某某假意丢包,陈某甲捡包,并特意让被害人付某某看见,后李某某找到付某某称其钱掉了,并声称其钱上有记号,要求付某某将其身上的钱拿给其检查,付某某便将其衣服里面的35000元给予李某某检查,李某某看后将钱给陈某甲,陈某甲将35000元钱调换后“放回”了付某某的衣服里面,致使被害人损失35000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酉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取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丽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