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陈泽聪,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住澄海区**镇**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泽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余某甲为找关系帮其丈夫陈某丙(因容留卖淫被刑事拘留)办理取保候审,遂通过沈某甲、庄某某联系到被告人陈泽聪。同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泽聪与被害人余某甲等人到饶平县黄冈镇广芳楼谈为陈某丙办理取保候审事宜,陈泽聪谎称其认识饶平县公安局局长,能让局长帮忙对陈某丙办理取保候审,并假装与公安局长通话,骗取被害人余某甲的信任,后提出需要现金20万元帮忙打点关系。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余某甲通过庄某某将20万元现金交与被告人陈泽聪。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泽聪冒充潮州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室主任与饶平县公安局吴局长取得联系,要其帮忙对陈某丙取保候审或从轻处罚,并于次日下午与庄某某勋邀请吴局长到到饶平县钱东镇海龙酒家吃饭,被识破后当晚被饶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沈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泽聪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聪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松波
检察官助理:余谊泳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泽聪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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