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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园**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柳艳、被害人赵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怀柔区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赵某甲办理两名学生转学至怀柔区第五小学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共计人民币60000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赵某甲经济损失120000元,赵某甲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于某某、赵某乙、杨某某、孙某某证言;4.书证: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怀柔区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人口管理系统窗口接待服务流程和标准、和解书、谅解书、收条等;5.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甲、证人董某某、孙某某辨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飞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及光盘8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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