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8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对**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得知朋友陈某丙与前夫被害人姚某某离婚,陈某甲通过微信与姚某某联系,谎称自己是陈某丙表妹,假称陈某丙欠自己钱,要求姚某某帮陈某丙还债,姚某某误以为真,分两次给陈某甲转账三万元。
2016年5月,陈某甲再次虚构事实,谎称陈某丙患重病化疗,向姚某某要五万元治病,并让姚某某将钱汇入陈某甲老公吴某某账户。
2020年4月,姚某某与陈某丙取得联系,才得知自己被骗,遂报警。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沙区**小区**街**号**房抓获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以及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账号和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号码和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户籍登记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吴某某、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英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燕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财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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