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2017年7月24日18时许、8月7日23时许、8月8日11时许,吸毒人员邱某某(已行政处罚)先后三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然后到同案人曾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的家中向曾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分别将毒资1200元、450元、4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在场的陈某甲后,陈某甲分别称了1.2克、0.4克、0.4克毒品海洛因拿给邱某某,后将收到的毒资还给曾某某,曾某某为此免费提供毒品给陈某甲吸食。
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为了吸毒向涉案人“老三”(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购买了15000元毒品。同月20日中午,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潮阳区**镇**苑**栋楼梯处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随后在该楼陈某甲居住的**房内缴获疑似毒品6小包净重合计39.49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毒品2小包净重合计10.1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秤1台、吸毒工具2个、锡箔纸2卷和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邱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明细、扣押清单、刑事照片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邱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称重等笔录;
7.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协助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20年5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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