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下午,陈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要求购买毒品,陈某甲听后表示同意帮其购买。随后,陈某乙来到雷州市**镇**庙堂附近与陈某甲相遇,交给陈某甲100元人民币,并答应给毒品购买回来后给陈某甲30元好处费。约十分钟后,陈某甲回到雷州市**镇**庙堂附近处,陈某乙交给陈某甲30元,随后陈某甲将一小包毒品交付给陈某乙,双方交易完成后被伏击的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涉案毒品、赌资、手机。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0.03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手机、自行车等;2.书证: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称量笔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3.证人证言:陈某乙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湛公(司)鉴(化)字[2019]08059号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扣押于雷州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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