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2019年4月间,先后通过手机(号码为:137*******)微信(微信昵称:“**”,微信号f137*******)与吸毒人员康某某(微信昵称:**;微信号: QQ27******)进行毒品贩卖共八次,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贩卖100元海洛因给康某某,其将毒品包装放在吴川市****附近一垃圾桶附近处,用微信告知康某某拿取;(2)2019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贩卖250元海洛因给康某某,其将毒品放在吴川市**桥附近的一处广告牌下面,用微信告知康某某拿取;(3)2019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贩卖100元海洛因给康某某,其将毒品放在吴川市****路口附近处,用微信告知康某某拿取;(4)2019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贩卖250元海洛因给康某某,其将毒品放在吴川市**街道**村路口附近处,用微信告知康某某拿取;(5)2019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贩卖550元海洛因给康某某,其将毒品放在** “****”门口附近的木头堆处,用微信告知康某某拿取;(6)2019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贩卖250元海洛因给康某某,其将毒品放在吴川市**街道****附近处,用微信告知康某某拿取;(7)2019年4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贩卖250元海洛因给康某某,其将毒品放在吴川市****附近处,用微信告知康某某拿取;(8)2019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贩卖300元毒品海洛因给康某某,其将毒品放在吴川市****附近处,用微信告知康某某拿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称重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先后八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累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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