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乞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化州市同庆镇山口**村其住宅旁边,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只毒品冰毒(约重0.3克)给吸毒人员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春晓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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