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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85********,汉族,初中,广东省阳江市人,户籍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住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小**幢**号。2004年8月11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5年8月17日刑满被释放; 2009年1月12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24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阮某某、雷某某怀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于2020年2月12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6日将本案拆分成陈某甲贩卖毒品案和阮某某、雷某某怀贩卖毒品案,并将阮某某、雷某某怀贩卖毒品案交由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自称电话联系阳西县沙扒镇一名叫阿某某的男子在沙扒镇以人民币4万元购买了黄、白色药丸各一袋和底粉3000克。2019年10月12日,陈某甲又电话联系阿某某在沙扒镇以人民币119000元购买得由海洛因350克勾兑的海洛因890多克。陈某甲将购买的海洛因和黄、白色药丸、底粉均放至其居住的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小**幢**号住宅,用电子秤、镊子、戒刀、透明塑料胶袋等工具进行勾兑分包,并通过电话等方某某阳江市以每克海洛因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丙等人。                                                                                                     

2019年10月29日,陈某甲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永兴六路23号致富名居B1栋1203房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人民币1300元、苹果X黑色手机1台(号码是150*******)、金能量蓝色手机1台(号码是18316136409、15913091827)及银行卡3张,在致富名居停车场查获其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QUB****银灰色日产蓝鸟小汽车1辆。随后公安人员在陈某甲高居住的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小**幢**号住宅四某某房间、五楼房间分别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280.6克、254.6克、137.62克、100.46克、69.57克、48.13克、1.17克、0.44克8袋共892.59克、疑似毒品白色丸仔374.5克、257.7克、12.84克3袋共645.04克、疑似毒品黄色药丸9.92克、96.8克、290.9克3袋共397.62克、疑似毒品白色粉末1776克、830克、754克3袋共3360克及电子秤1把、镊子1把、戒刀1把、透明塑料胶袋12个,在三楼房间衣柜缴获人民币169400元。

陈某甲被缴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280.6克、254.6克、137.62克、100.46克、69.57克、48.13克、1.17克、0.44克8袋共892.59克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是36.0g/100g、22.0g/100g、35.9g/100g、80.3g/100g、39.0g/100g、23.6g/100g、23.3g/100g、33.2g/100g、疑似毒品白色丸仔374.5克、257.7克、12.84克3袋共645.04克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异丙嗪成分、疑似毒品黄色药丸9.92克、96.8克、290.9克3袋共397.62克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氯氮平成分、疑似毒品白色粉末1776克、830克、754克3袋共3360克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玲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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