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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贩卖5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甲;2018年11月29日,陈某甲在同一地点贩卖50元毒品海洛因给张某甲。

2.2018年10月9日,陈某甲在位于茂名市高新区**镇**村的家中贩卖5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乙;2018年11月11日,陈某甲在同一地点贩卖50元毒品海洛因给陈某乙。

3.2018年9月13日,陈某甲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边一间木屋门口处贩卖9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冯某某;2018年11月1日,陈某甲在同一地点贩卖90元毒品海洛因给冯某某。

4.2019年3月25日,陈某甲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边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乙;2019年3月27日,陈某甲在**镇**村村边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给张某乙;2019年3月29日,陈某甲在**镇**村村边贩卖250元毒品海洛因给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实施向他人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梦园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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