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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村委会*****号,贩卖毒品罪2014年3月17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2014年9月6日刑罚执行完毕,2017年9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26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陈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100元毒品,被告人陈某甲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雷州市龙门镇**村**村陈某甲家门口附近交易。随后,被告人陈某甲便在雷州市龙门镇**村**村陈某甲家门口处相遇,陈某乙从口袋里拿出100元人民币交给陈某甲,陈某甲接过钱后,从其口袋里拿出1小包海洛因交给陈某乙。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0.08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等物证;2. 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称量笔录等书证;3.陈某乙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利,向他人贩卖海洛因0.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2017年9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19年6月24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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