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南昌市南昌县**村**坊**村**号)。2007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年6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陈某乙找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人民币给黄某某;随后黄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毒品,黄某某微信转账15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火电小区宿舍附近将毒品交给了黄某某。黄某某拿到毒品后贩卖给了陈某乙。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记录、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且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