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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黑柴,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封开县人,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居委会**路**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8日10时许,吸毒人员陈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1400元毒品海洛因,并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分别转账1200元、200元给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去到翟某某家中将毒品交给陈某乙。

2、2020年9月21日10时许,吸毒人员陈某乙用微信联系并转账2100元给被告人陈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陈某甲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到翟某某家中将毒品交给陈某乙。

3、2020年9月23日12时许,吸毒人员陈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2100元毒品海洛因,并使用微信转账600元给陈某甲,再使用支付宝转账1500元到陈某甲妻子李某某的账号,李某某扣除20元手续费后,在微信上转账1480元给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在封开县江口镇河南三元教师村附近将毒品交给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吸毒被抓,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是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  娟

                              检察官助理 黄星日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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