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羁押前在福田区**店工作,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曲马多,于2020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8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于2020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为吸毒人员,多次通过网友“**”(身份不详,在逃)购买曲马多供自己吸食。2020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福田区**栋**房住处收到同学、吸毒人员陈某乙的微信,请求被告人陈某甲帮其购买曲马多供其吸食,双方谈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由被告人陈某甲帮其购买10板曲马多,并由陈某乙提供收货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市场**组,陈某乙收)以便直接邮递过去,当天,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收取了陈某乙支付的毒资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陈某甲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购买了10板曲马多(片剂,每板12粒,共120粒),并要求“**”按照吸毒人员陈某乙提供的地址将所购买的曲马多直接邮寄。2020年7月20日,“**”按照上述地址将被告人陈某甲所贩卖的10板曲马多通过**快递,由辽宁省**市寄给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乙收到就将上述曲马多吸食,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贩卖上述曲马多共获利人民币100元。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吸毒人员陈某乙后,分别对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进行了吸食毒品尿液检测,结果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曲马多检测均呈阳性,吸毒人员陈某乙交待其只吸食过被告人陈某甲给其的曲马多,而没有吸食过其它的曲马多,被告人陈某甲自己吸食曲马多与其贩卖给陈某乙的曲马多皆由其向“**”购买的同种曲马多。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回复给深圳市公安局笋岗派出所的函:复方曲马多制剂主要以盐酸曲马多和其它制剂制成:(1)盐酸曲马多和安落小皮伞菌提取物的片剂;(2)盐酸曲马多和对乙酰氨基酚。两种复方制剂均含有盐酸曲马多成分,因而,滥用以曲马多为主要活性成分的药剂复方曲马多和盐酸曲马多均具有成瘾性。

2020年8月13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福田区**区**栋楼下将前期因吸毒已被处理的笋岗“7.20”案的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微信转账记录,快递邮寄单,深圳市公安局笋岗派出所出具给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函,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回复给深圳市公安局笋岗派出所的函,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卢某某、刘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扣押、取样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扣押、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快递邮寄信息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曲马多属于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向吸毒人员贩卖曲马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成和

                              检察官助理 胡红云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IPHONE 8 PLUS手机1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