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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钟山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钟山县**路一出租房8楼其租住的房子内,以2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陈某乙。

2020年6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钟山县**路一出租房8楼其租住的房子内,以200元的价格将3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96克)卖给陈某乙。陈某乙出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身上的毒品海洛被公安机关扣押,随后陈某甲在其租住房子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毒资2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扣押的毒品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使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  燕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计算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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