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店员工,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队**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队**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3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某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接到购毒人员李某某的电话称要向其购买毒品冰毒,陈某甲随即联系陈某丙(另案处理)购买冰毒,陈某甲在海口市大英路望海国际商场后面小巷口处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向陈某丙购买两个“半个”冰毒后,立即到海口市美兰区下贤村李某某家路口处,将其中“半个”冰毒以现金人民币15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离开现场。
过了几日后的一日23时许,购毒人员李某某再次找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陈某甲到海口市美兰区下贤村李某某家路口处,将另“半个”冰毒以现金人民币15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离开现场。
2020年5月25日,陈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日月广场肯德基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贩卖毒品二次,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97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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