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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号楼**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山镇**村**屯。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 年9 月2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生产假药罪,于2019 年8 月23 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咸鱼网站上公开发布出售泰勒宁的信息,2020年5月下旬,刘某某看到陈某甲发布的出售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的信息后,便通过微信(微信号:******,昵称:小蚊子大魔王)联系陈某甲(微信号:******,昵称:炫彩),并约定以人民币50元/盒(10粒)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20盒,并将收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1号*栋丰巢快递柜和收货人李某乙等信息发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将收款二维码发给刘某某,刘某某扫码支付毒资人民币1000元给陈某甲。随后,陈某甲将药品照片及顺丰快递单号(SF1088687******)发给刘某某。2020年5月31日下午,刘某某收到取件信息后,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在盐田区***1号*栋丰巢快递柜里取出包裹(快递单号:SF1088687******,寄件人:陈某乙)。民警在刘某某的见证下拆开包裹,包裹内装有20板标有“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字样的白色药片,每板有10粒药片。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上述药品中均检出羟考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陈某甲的现实表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顺丰快递信息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付款记录截图,药品照片,称重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取样笔录,疑似毒品收条,鉴定聘请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恢复内容的情况说明,陈某甲闲鱼聊天记录,陈某甲与李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顺丰快递单,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资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吕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粤南[2020]毒鉴字第17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证人吕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3张、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利贩卖国家管制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 胡昕然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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