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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80********,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维也纳酒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陈某乙。

2、2020年1月26日15时50分,被告人陈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金满地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和一粒麻古给潘某某。

3、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金满地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和一粒麻古给潘某某。

4、2020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长沙市岳麓区悦江酒店房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和一粒麻古给陈某乙。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截图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陈某乙、潘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4.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将甲基苯丙胺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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