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住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2月在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向李某甲(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毒品“开心水”(检出咖啡因成分),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陈某乙、林某某(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陈某丙等人,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澄海区澄华街道**路**酒吧门口,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约9克毒品“开心水”。
2、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澄海区溪南镇上岱美村与下岱美交界的河边公路上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丙约3克毒品“开心水”。
3、2020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澄海区澄华街道**路**酒吧酒吧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的3克毒品“开心水”。
4、202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澄海区澄华街道**路**酒吧酒吧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的3克毒品“开心水”。
5、2020年3月14日晚9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甲,后被告人陈某甲在澄海区澄华街道**KTV楼下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约6克毒品“开心水”。
6、2020年3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澄海区澄华街道**KTV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2克毒品“K粉”。
7、2020年3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澄海区澄华街道**KTV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约3克毒品“开心水”。
8、2020年3月18日凌晨0时许,陈某甲在澄海区澄华街道**KTV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陈某乙的3克毒品“开心水”。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联系李某甲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支付定金6000元给同案人李某甲。2020年3月18日20时许,陈某甲与蚁某某驾车至茂名市化州**酒店门口与李某甲相遇,后陈某甲向李某甲购买一包重278.65克的毒品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俗称“开心水”)、一包重190.38克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及重2.44克的毒品摇头丸十颗。随后,陈某甲将购买的毒品存放在其轿车的副驾驶座下面,与蚁某某一起驾车返回澄海。2020年3月19日上午,陈某甲和蚁某某到达澄海区广益街道澄江路**小区地下车库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查扣上述购买的毒品。随后,公安民警在陈某甲家中查扣疑似毒品“开心水”4小包(共重5.9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缴获的一大包毒品“开心水”及毒品“摇头丸”,均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缴获的毒品K粉,检出氯胺酮成分;缴获的四小包毒品“开心水”,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D202003064001(“开心水”)中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含量为14.1%;D202003064006中氯胺酮含量为85.3%;D202003064007(“摇头丸”)中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含量为32.8%。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
2、证人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林某某、沙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林
检察官助理:郑奕洁
2020年11月2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五册及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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