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合浦县**镇**宾馆门口处以人民币207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
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合浦县**镇**宾馆门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
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合浦县**镇***城门前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庄某某。
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合浦县**镇**酒吧门口附近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庄某某。
2019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合浦县**镇****路**网吧内被广西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陈某甲身上缴获毒品氯胺酮1小包(经称量净重1.44克)、毒资人民币220元、手机1台;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吸毒人员陈某乙在广西合浦县**大道**宾馆门前路段被广西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吸毒人员庄某某在广西合浦县**镇**路路口处被广西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称量提取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指认照片、扣押清单、《收据》、毒资照片等;
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
3、证人陈某乙、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等;
6、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微信二维码收付款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怡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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