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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1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下午,沙井边防派出所民警联合钦南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钦州市钦南区**路**巷附近抓获涉嫌吸毒的吕某某、李某乙、王某某、袁某某、潘某某、揭育华、陈某乙、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等十一人,并从该吸毒人员身上搜出8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固体颗粒,经审讯,上述吸毒人员承认均是于4月9日在仙鹤路**巷向一名绰号为“阿里巴巴”的男子购买毒品。民警立即对在钦州市钦南区**街**号家中涉嫌贩卖毒品的“阿里巴巴”李某甲、被告人陈某甲抓获,从其家中搜出5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固体颗粒,李某甲、陈某甲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底的一天,以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老左”陈某乙。2019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莉莉”吕某某。经钦州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查扣的13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固体颗粒中,有12小包白色固体颗粒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另1小包白色固体颗粒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另1包白色固体颗粒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贻强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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