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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8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綦江区**镇**南路**号**号**楼。被告人陈某甲因吸毒,于2020年2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1月10日间,被告人陈某甲以人民币600元每克的价格,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在重庆市綦江区向江苏省南京市的陈某乙(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通过快递方式向陈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36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同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在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住房协议、刑事摄影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熊某某、陈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鉴定文书、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陈某乙、熊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称重、取样录像光盘,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告人陈某甲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且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卫东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49页,补充材料12页;

3.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现保存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4.随案移送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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