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7时许,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王某某(已起诉)购买毒品,王某某称其可以拿到。而后王某某电话联系杨某某(已起诉)帮忙购买毒品,杨某某让其联系陈某乙(已起诉)。王某某电话联系陈某乙是否可以拿得到毒品,后陈某乙电话联系许某某(已起诉)购买毒品。许某某电话联系陈某甲购买毒品,陈某甲称有,18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个冰毒。许某某回复陈某乙可以拿到,1800元一个,陈某乙就通过杨某某回复王某某称1800元一个冰毒。王某某将毒品价格告诉黄某某,并让并让黄某某来到万宁市维加商务酒店拿货。后王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在维加商务酒店A202房。陈某乙离开维加酒店找到许某某后,将1650元给许某某,并与许某某来到万宁市东澳路口找陈某甲购买毒品。许某某见到陈某甲后,将1600元给了陈某甲,陈某甲离开约半个小时,带回了一包冰毒交给了许某某。拿到毒品后,许某某、陈某乙返回维加商务酒店A202房吸食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扣押了剩余的冰毒,经称量,净重0.41克,经检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7月9日,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将陈某甲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华为手机一部、KiMOD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通话清单、微信聊天图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许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语音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书 记 员:韦莉玲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二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